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 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壹)、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房屋漏水的修護費、 水電瓦斯裝置費等。
(五)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則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貳)、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二、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例:房地成交總價 x【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x 15%
1、 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2、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 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1) 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2) 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3) 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4) 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2、 直轄市部分:
(1)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 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 臺中市:
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西區、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中區及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豐原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大里區、烏日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沙鹿區、大甲區、清水區及龍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4) 臺南市:
東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 高雄市:
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苓雅區及前鎮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二計算。
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鹽埕區、楠梓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大社區、岡山區及橋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3、 其他縣(市)部分:
(1) 市(即原省轄市):
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基隆市及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2) 縣轄市:
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彰化縣彰化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 鄉鎮:
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及社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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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知道售價不知原買價者,得依房屋評定現值 x 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財產交易所得
例如:出售桃園市房屋一棟,售價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50萬 x 20 %=100,000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
2.知道售價知道原買價者,得依(售價-原買價-支出成本) x【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財產交易所得
例如:出售桃園市房屋一棟1000萬元,原買價500萬,仲介費50萬、契稅5萬,房屋評定現值50萬,土地公告現值150萬,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 1000萬-500萬-50萬-5萬) x 【50萬/(50萬+150萬)】=445萬 x 1/4 =1,112,500 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
3.納稅義務人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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