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時報/簡麗春 2013-05-06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屋頂突出物設置水箱、機械房,雖是附屬建物,亦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仍列為房屋稅的課稅對象。
稅捐局說,屋頂突出物係突出於屋面的附屬建築物,用途大都為樓梯間、電梯間(或升降梯間)、無線電塔建物、機械房、水箱等使用。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所以,沒有免徵房屋稅的規定,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械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如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而非營業用者,財政部特別解釋上述使用情形可以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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